(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事处)提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镇(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经审核和公示后,镇(事处)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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