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独
三、无独三。
2、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不知道诉讼而没有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诉讼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全部错误。
4、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时间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二、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节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